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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林业要素交易平台

油茶商品购销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南方林交所”)林业要素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油茶商品订单购销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林业要素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制度(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平台油茶商品购销交易的各项行为。南方林交所、供应链运营商、招商中心、招商机构、供货商、交易用户、合作仓库、检测机构、第三方存管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结算平台”)、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油茶籽油现货购销交易是指供货商通过交易平台购销交易系统开展油茶商品销售,交易平台发布油茶商品交易挂牌公告,包括商品品牌、质量、数量、单价、最小摘牌数量、履约保证金、交易时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信息;交易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现货购销交易系统,预先发布要买入或卖出的油茶商品信息,其他交易用户在挂牌商品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结算平台是指与交易平台合作,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在交易平台为交易用户、供应链运营商、核心供货商、招商中心、招商机构等开展资金第三方存管和结算服务,经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指定具有第三方存管和结算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结算平台为江西省联交运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结算价是指交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所称交收价为买卖双方交货的最终结算价格。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订货盈亏是买卖双方对订单进行转让或申请交收时,因交易价格波动导致盈利或亏损,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的资金。买卖双方应依法纳税。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用户应当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登记注册,具备油茶商品生产经营资质或是从事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或消费活动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交易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八条 油茶商品分为油茶籽、油茶籽粕、油茶籽毛油、油茶籽油等,挂牌交易时可根据其产地、加工方式、商品品质等可细分为多个品类或品牌,具体详情以南方林交所公告为准。

第九条 交易平台实行供货商评审制度。即意向供货商向交易平台递交成为供货商的申请,招商中心和供应链运营商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审,南方林交所、供应链运营商与评审通过的供货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意向供货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供货商申请书》,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情况、商品生产销售、品牌地位、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生产能力、品质标准及上下游资源整合能力等方面内容; 

2、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批次商品检测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资质、原料基地租赁或权属证书; 

4、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不属于生产企业的,还需提供合作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资质和合作协议或购销合同;

6、供货商不属于原料培育基地生产商的,还需提供合作培育基地生产商营业执照、基地权属证书或土地租赁协议和合作协议;

7、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招商中心和供应链运营商应当现场核察意向供货商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重点调查意向供货商的生产、工艺、质控、资金、征信、荣誉等,原材料基地土壤、气候、空气、施肥、培育、质控、荣誉等;商品尺寸、体积、重量、色泽等规格,成分、含量、残留等特性,商品商标、品牌、荣誉,企业股东、高管情况等。考察结束后应当向南方林交所递交考察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南方林交所组织行业内专家对意向供货商资格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意向供货商是否具备供货能力,对其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商品品质、供应能力、检测标准等方面指标进行评审。评审完毕后,与会专家应当出具专家签字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南方林交所根据评审意见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将意向供货商列为供应链运营商的授权供货商。南方林交所同意的,由南方林交所、供应链运营商和意向供货商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交易平台可根据交易的实际需求调整交易时间,如有变化,交易平台将在官网予以公告(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jxnls.org.cn/)。

 

第三章 商品挂牌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实行商品挂牌审批制度。即供货商递交挂牌申请、招商中心受理、供应链运营商和南方林交所审核、挂牌交易等过程。

第十六条 挂牌申请。供货商向交易平台提出挂牌申请应当提交如下加盖公章的材料:

1、《交易平台商品挂牌申请书》,应当包括商品品质标准、规格等级、供货量、交易时间、交收时间等内容; 

2 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前批次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3、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招商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材料受理工作,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检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一致、合规的,受理通过递交给供应链运营商;需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受理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八条 初审。供应链运营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合规的,应初审通过并报南方林交所终审;需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九条 终审。南方林交所在收到挂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终审同意,并及时告知供应链运营商;需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相关材料;终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二十条 挂牌公告。南方林交所终审同意在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供应链运营商应及时通知供货商交纳挂牌费;供应链运营商应协助南方林交所分别在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或交易系统披露挂牌公告,公告商品名称、时间、数量、价格、交易方式、最小交易单位、交易时间、交收时间、提货地点及供货商名称、市场调研报告、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在商品挂牌期间,供货商应做好自身股东结构、生产经营、生产工艺、商品品质、原料来源、诉讼纠纷等及突发事件、诉讼纠纷等信息披露,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招商中心,招商中心核实后报供应链运营商,供应链运营商应当及时在交易平台网站和交易系统商品信息栏目向交易用户公开披露,并向南方林交所报备。

第二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供货商应按供货总金额一定比例交纳风险准备金用于质量风险弥补,一旦出现交收、质量等风险,在供货商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时,交易平台可动用风险准备金用于赔付。交易平台将按比例冻结供货商交易账户中的部分销售货款,待供货商将风险准备金如期足额存入风险准备金账户后,交易平台依供货商申请将销售货款解冻。

 

第四章  商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具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以挂牌公告为准。挂牌公告交易平台以数据或电文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购销交易系统油茶商品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具体报价单位、交收品质等参数信息以挂牌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流程:

(一)登录。交易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用户代码及密码进行登录。

(二)入金。交易用户在交易前应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用作履约保证金,以确保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

(三)挂单。交易用户按本细则规定挂单买入或卖出,卖方挂单或摘单时,应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作协议。挂单有效期内,未成交的剩余挂单量继续有效。当交易用户交易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挂单指令。

(四)摘单。交易用户按本细则规定根据意向价格和意向数量对应或批量摘取相应挂单,即表示双方成交。当交易用户交易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摘单指令。

(五)查询。交易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用户应及时查询与核对成交情况,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平台提出。

(六)转让。交易期内,买卖双方均可通过交易系统将订单进行转让,订货盈亏由交易系统进行结算。

交收期内不得转让。

(七)撤单。挂单方在挂单有效期内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未成交的挂单信息,但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未成交的挂单如未撤销,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闭市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交易用户应对其交易账号下的所有挂单、摘单等交易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用户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交易平台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以挂牌公告为准。交易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五章 交收提货

第二十八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及供货商根据合同约定,转移油茶商品所有权并按照交收价支付商品价款的过程。交易平台油茶商品订单购销交易模式的交收方式包括提前交收、集中交收和协议交收。

第二十九条 提前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及供货商在集中交收期之前完成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提前交收的交收价为申报交收当日的结算价;集中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及供货商按照约定条款在集中交收期统一进行交收,完成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集中交收的交收价为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及供货商协商一致并报南方林交所批准同意,根据协商结果完成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的业务。

第三十条  交收流程

(一)申请。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交收申请,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具体内容包括交收数量、交收办理日期、商品明细等;买卖双方未同时提交交收申请的,将由交易平 台进行交收匹配。

(二)商品入库。供货商应在交易期即将到期前完成商品的入库。

(三)货款支付。买方须在交收期补足全额货款,交收货款=交收价×交收数量。

(四)交收办理。当供货商完成商品入库,且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后,交易平台将根据交收申请和电子购销合同,向买方开具《提货单》。

(五)发货。交收仓库根据买方交收申请和电子购销合同,按照买方申报的交收地址进行发货。

(六)验收。买方应在收到商品后及时对商品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商品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异议,符合异议条件的,交易平台将通知供货商、交收仓库进行协商处理;如一方提出需要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其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买方同意将货款全部划付。

(七)开票。买方完成商品验收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确认收货,并提交发票相关信息,供货商按买方需求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八)货款划转。买方对商品质量、数量认可或异议已解决的,在补足货款并结清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交易平台按照交收价将货款划转至供货商;卖方与供货商进行转协议交收,释放卖方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结算订货盈亏。

第三十一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与交易用户名称相符的发票的交易用户不允许参与交收业务。经交易平台同意可将合同转让给具备资质的主体交收,但出现相关损失应由该交易用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交收仓库应按照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负责对交收的油茶商品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等服务。各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平台公告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交易平台指定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油茶商品进行检验,交易平台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油茶商品质量的最终依据,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三十四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及供货商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划分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用户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交收后,须向交易平台一次性支付交收手续费,具体标准以挂牌公告为准。交易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商品在交收前所产生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油茶商品供货商承担,集中交收日起,一直未办理提货所产生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台油茶商品购销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台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交易平台与第三方结算平台及银行建立交易用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交易用户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用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台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易用户参与订立、转让时,交易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比例以挂牌公告信息为准。履约保证金冻结比例变化和结算价变化导致履约保证金增加时,交易用户需及时补足资金。

第四十条 交易平台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对交易用户履约保证金、订货盈亏、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摘单价格×数量×保证金比例。

订货盈亏。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平台将根据商品价格波动预计订货盈亏,当任意一方在交易期内转让订单,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订货盈亏,即(转让价-成交价)×转让数量;当买卖双方按照电子购销合同履行商品交收的,订货盈亏则按照(交收价-成交价)×交收数量计算。

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订立或转让订单的,应向交易平台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成交价/转让价×数量×手续费比例。

第四十一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平台采取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用户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用户可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第四十二条 交易用户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之前,以电子邮件等书面申请方式向交易平台申请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平台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四十三条 交易用户应当确保交易账户可用资金充足,便于交易平台进行订货盈亏结算。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平台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平台向交易用户送达的催款通知,交易用户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用户未按时补足可用资金的,交易平台将逐步扣减其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扣减至不足50%时,交易平台将实行强制平仓制度,剩余履约保证金将作违约处理划转至供货商和其他交易用户,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交易用户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平台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货商或交易用户构成交收违约:

供货商未按规定在最后交易日前入库公告所示数量和质量的商品至交收仓库;

供货商入库的商品的数量、质量经检验不符合交收要求,且与买方协商不成的;

供货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出具发票;

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第四十六条 交易用户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平台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于守约方。

第四十七条 交易用户应对其在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交收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交易平台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开展行情交易“对赌”;

(三)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参与交易;

(四)诋毁、诽谤交易平台声誉,损坏交易平台财产;

(五)妨碍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六)其它违反本细则及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的交易用户,交易平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用户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的招商中心、招商机构、供货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平台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易平台实行涨跌幅制度,交易平台发布的挂牌公告将明确涨跌幅度标准,交易平台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五十二条 交易平台实行订货量限制制度,交易平台按单个交易用户、单笔交易分别设定单向最大持仓量和单笔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具体详见挂牌公告。

第五十三条 交易平台实行强制平仓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追加履约保证金可能影响最终商品交收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平台对交易用户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购销合同予以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作违约处理。

第五十四条 挂牌交易的油茶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平台有权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履约保证金、调整交易手续费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五十五条 交易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平台认为有必要时,可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五十六条 交易平台实行特殊交易用户报告制度,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交易用户在该商品合同的订货量达到交易平台规定的订货限额 5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交易平台规定的报告界限。交易平台有权要求交易用户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平台的规定向交易平台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平台将通知有关交易用户。交易平台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用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用户名称、交易代码、合同代码、现有订货数量方向、订货履约保证金、可动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交易平台油茶商品购销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平台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用户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平台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履约保证金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用户违反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平台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平台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交易无效、调整涨(跌)限幅大小、调整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制转让、限制出金、限制交收、调整交易或交收手续费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八条 交易平台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5个交易日,情况特殊导致暂停交易时间延长的以公告为准。

第五十九条 交易平台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并备案。因交易平台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十条 交易平台通过购销交易系统和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发布交易平台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用户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六十一条 南方林交所、供应链运营商、交易用户、招商中心、招商机构、第三方结算平台、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从事交易平台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经交易平台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平台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六十三条 交易平台设立授权机构、交易用户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交易平台将在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进入交易平台交易和交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交易平台依据本细则及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对在交易平台从事的交易、交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平台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用户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监督、检查招商中心、招商机构的市场推广和服务情况,确保招商机构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服务、商品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购销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交易平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交易平台各参与主体应全力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油茶商品购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如交易用户、合作机构等就本细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按相关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南方林交所。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2288日起实施。

 

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20228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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