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交易用户编号) (交易用户名称)
卖方:(交易用户编号) (交易用户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林业要素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制度,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油茶籽粕现货交易而达成的购销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平台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平台的交易用户,并均与交易平台签署《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制度,同意遵守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易平台规则等制度,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品种
1.1商品名称:油茶籽粕
1.2商品代码:6022101
二、交易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油茶籽粕数量为 批(1吨/批)。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油茶籽粕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 元(人民币)/批。
四、合同有效期
自本电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电子合同履约完成日 。
五、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油茶籽粕的交收地点为卖方交收仓库,详见交易平台官网公告。
六、质量规定
6.1 用于交收的油茶籽粕的质量标准在符合《GB/T 35131-2017 油茶籽粕饼、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质量指标:
指标项目 | 指标要求 |
形状 | 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
气味 | 正常 |
色泽 | 灰褐色或黄褐色 |
茶皂素含量(干基)/ % | ≥12.0 |
水分 / % | ≤10.0 |
总灰分(干基)/ % | ≤10.0 |
6.2 用于交收的油茶籽粕不得早于2021年生产,要求以编织袋或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误差不超过0.50千克/袋。同一批次油茶籽粕的包装规格保持一致。
七、交收
7.1 买卖双方交易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就订立成功的油茶籽粕进行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卖方在交收货物前,应对油茶籽粕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测,商品质量符合交收标准即可进行货物交收。买方在交收货物时对交收货物提出质量异议的,按电子购销合同中的质量规定进行检验。卖方如对买方的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可将封样的油茶籽粕共同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以此为最终检测结果。
7.3 交收在卖方仓库进行,卖方承担产品包装费和装车费,买方承担运输费。
7.4 买卖双方可按照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交收手续,也可协商一致并向交易平台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平台审核后进行协议交收。
八、交易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交易平台将按照本合同总货款的20%冻结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应按照交易平台的规定确保交易账户资金充足。买方申请提前交收或定货日的保证金将提高至100%,买方确认收到货款发票后交易平台将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九、货款结算
9.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交易平台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9.2 买卖双方应根据交易平台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交收义务;交收商品的全部货款将在买方确认收货后次工作日释放至卖方账户。买方应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确认收货:
9.2.1 买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交收货物之数量、质量无异议;
9.2.2 买方对交收货物数量、质量提出的异议已解决。
十、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交易平台的规定和买方提供的发票信息向买方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尽量采用电子发票,如需纸质发票,邮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交易平台有关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导致无法划转至买方账户的,买方即构成违约,已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1.2 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
11.2.1 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货或卖方提供交收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平台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已冻结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1.2.2 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存入交易保证金的,交易平台将取消本合同;
11.2.3 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经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已冻结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交易平台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签署
13.1 买卖双方通过其在交易平台注册的交易用户,输入交易编号和密码,登录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合同即行签署。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编号、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买卖双方均一致同意,油茶籽粕(6022101)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制度规定执行。
14.3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平台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4 本合同由交易平台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等制度进行解释。
14.5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油茶籽粕交易注意事项
一、商品代码:6022101。
二、油茶籽粕现货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批(1吨/批),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批,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批。
三、油茶籽粕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0批。
四、油茶籽粕现货交易服务费为0.1%,交收服务费为0.1%。
五、油茶籽粕现货交易的转让周期:订立后5日可进行转让。
六、油茶籽粕供货商规定: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与油茶籽粕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交易平台申请成为油茶籽粕供货商。
七、交易用户交收申报条件:
持有油茶籽粕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用户可申报买入交收。
八、油茶籽粕现货交易风控措施:
1、油茶籽粕商品预售总量为50000吨,单个交易用户最大订货量不超过总挂牌量的20%,交易用户单笔最大订货量不超过总挂牌量的 1%。
2、油茶籽粕交易用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如未按要求及时补足,将按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制度处理。
九、油茶籽粕交收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30-11:30;下午13:30-15:30。
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平台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平台审核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参照交易平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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